仲裁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9:21:43
2002年青松度假村委会与香港国泰公司签订了合资建设高尔夫球场合同.该合同未订有仲裁条款.后双方为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国泰公司董事长董某给当地政府领导致函反映情况.该函最后称:出于对您的信任,我们向您反映纠纷情况,以得到你的帮助.我们也将诉诸法律,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仲裁或起诉.度假村委会得知信函内容后,立即告国泰公司,表示同意仲裁解决双方的争议,随即向仲裁机构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国泰公司收到管委会的来函后.未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问:该纠纷应由哪个机构处理?并简述理由?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答复以下几点:
一、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和以上法律规定可知,香港国泰公司的致函行为不具备要约的构成要件,不是对达成仲裁协议的邀约。故你方的“立即告知”行为不构成订立仲裁协议的承诺,就是说你们双方并未达成仲裁协议。所以,对方的起诉行为合法,应当由法院来管辖。
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