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5:30:37
我是2009年6月供职于南京一公司,在试用期间(7月初,为期5天)公司送我到深圳培训,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培训协议。培训结束后7月15日转为正式员工,并和我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9月公司又和我签订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我想辞职。可公司不放我,说有培训,希望我能继续服务到今年9月份,我该怎么办?
培训协议服务期限明明写着到2009年6月20日止,可公司却要我服务到2009年9月(正式合同签订日),公司的提法是否合理

新劳动法规定只要你书面提出离职,一个月后不管企业是否答应你都可以走人,企业不能扣你的工资,具体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局部门去细心问。

我也希望你能服务到九月份,毕竟你已经签订了合同,如果你觉得不稳定的话,当初就不该和公司签订四年的劳动合同。
你是不是写错时间了 应该是2008年吧!

你可以走了,不用交违约金,公司不让走的话就拿上培训协议找劳动部门

肯定可以走,只是公司人事部门认为你不会劳动法吓唬你而已.但一般的公司合同都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你只要做上那个月就可以随时走人了.

给你一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张三,2000年1月1日进公司,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然后参加培训,签了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写明要服务3年.2004年2月,培训合同够期了,虽然劳动合同未过期,张三还是可以终止合同.不过要提前一个月申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