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6:00:51
我公司于08年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在两年内分三次缴足.公司章程约定第二次缴付时间为今年四月七日前.因各种原因我司到四月三十日才凑足这笔钱,之前也未到工商局申请延迟.现在工商对我司处罚三万罚金,请问工商局这种处罚是否有相关条文规定?谢谢各位!
金融危机其间可有明文规定对有困难的企业准予延期?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罚款?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国家法规虽然有这样的处罚规定,但是,今年以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工商机关纷纷出台措施,对分期出资不能及时按期到位的企业,在对企业工商年检时,不予处罚,准予适当延期,国务院对此予以了肯定。
不知你是哪里的企业,建议你将问题向政府领导反映,以促使你地的工商放宽政策,免予处罚并将出资期限适当延期。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