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补正时,这样是超出范围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8:48:33
如果发明内容里说明有多种技术方式,为保险,在递交申请文件后,想再提供一些较具体的例子,这样是超出说明书范围了吗?

超出范围了

    (1)通过补正的方式修改过来,先看说明书的为准,还是权利要求书的为准,两者进行统一就好了,不过在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时候,尽量不要扩大保护范围

  (2)除了补正书,还要提交修改文件的修改参照页(也就是让审查员知道修改了什么地方,删除的用删除线,增加的用下划线)以及修改后的干净版本(替换页,没有修改的部分不用提交,要注意如果你的修改导致页面内容出现不同,都要提交的,如你只修改了说明第2页的第三段,并没有引起第四段以及后面内容的变化,如页面有内容跑到第3页了,则仅需要提交第2页,但如果页面内容跑到第3页了,那你就要提交第2页和第3页,最保险的方法就是提交修改后的整份文件)

超出范围了.

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的,第5.2.2.2针对说明书的修改的规定:

允许的说明书的修改包括:
(5)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改,则允许该部分作相应的修改;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则允许在不改变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该部分进行理顺文字、改正不规范用词、统一技术术语等修改。

(8)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如果由检索结果得知原申请要求保护的部分主题已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申请人应当将反映这部分主题的内容删除,或者明确写明其为现有技术。

专利申请提交之后,要想补新内容,是不可能的,这样一定超出范围了。
你试想一下,如果上述的情况都不超范围,可以被充内容的话,那么,专利申请的严肃性就不存在了,而且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的修改申请文件,势必造成审查员永无休止审查,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