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专业人士请进,不是专业的别捣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2:51:56
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依据是物业管理合同(协议),这种合同有很多种形式存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规定,当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时候,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了。也就是说,即使单个业主或租客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不影响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对没有签订合同业主或租客的约束。

请问以上所引用的"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规定"中,在第几章,第几条有说明.谢谢.加分
又或者根本没这样的说法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网址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407/20040713200902.htm你可以自己仔细看看

根据国务院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规定"中,在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有说明: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