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丢失一部分应列入什么会计科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0:49:55
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化妆品,但是到中国丢了一部分,请问丢失的这部分会计上应怎么处理啊?国税局说视同销售,那应怎么做会计分录呢?
到海关抽检了一部分,丢了一部分,应分别怎么做会计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以上的规定,问题中的情况怎么也算不上视同销售,仅仅只能对丢了的部分进项税额不抵扣,暂时列入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做进项税额转出。再向承运单位索赔。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查明原因后
借:其他应收款(赔偿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如果是运输途中的正常损耗,可以不做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数量 价值进存货。
若是非正常的损耗,就想上面的上面的大大说的。先转入 待处理财产损益 ,待查明原因后,有保险赔偿的 计入 其他应收款,没有赔偿的部分计入 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部分 大不了是丢了的部分不抵扣了。没听说过丢了东西做“视同销售”的。那小偷偷了东西是不是还能做“进项抵扣”啊?!税务局的外行瞎扯淡。

列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