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2:31:09
有一案例:有一条车道(交警在认定书称其未开通的车道),来回两侧方向,有一侧车道被封,一小车去往方向正确,刚好小车去往方向道路右侧,
有行驶车道宽一半的围栏障碍(障碍放在去往车道右侧),小车为了避其前的路障,打左侧方向盘,然后与一辆摩托车(交警在认定书
称其借道),摩托车与小车发生了碰撞!

现场不同意私了...过了N天..交警认定书认定责任各负一半!
原因是:摩托车方,是三无车辆,当时在道路行驶是借道!
小车方,交警称司机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前方车辆,在车道右侧有障碍的情况下,没有让对方摩托车先过,故触犯了"有障碍一方要让无障碍一方先过"
条例...所以各负责一半责任..!

这样的认定合理吗??小车和驾驶人员是证照齐全的..为什么跟摩托车是一半的责任..如摩托车方是三无车辆..故没有在道路可以行驶的资格!
如果是摩托车借道, 故摩托车没有让在其车道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这个条例可以算触犯吗?

补充一下,摩托车司机在事故中..没有明显的人体损伤..现场摩托车司机没有伤口之类的,他自己留医了十天,医生称其没有什么事..就是大腿根头受了点处力
碰撞,才会酸软!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车道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该条规定即为借道通行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请高手解答,谢谢!!
我是小车方..如果摩托车方对认定不服..闹上法院...我还能招架吗?

1、《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经失效5年了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8条规定;
“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2、没有上路资格,不等于连人身权也没有,就可以随便撞他。
2009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6条:根据过错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责任。
本案,小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8条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而对方无牌无证驾驶不是事故近因,只是单纯违法行为,应该受国家处罚,而不是混淆于民与民之间的赔偿关系之中。
即便按照某些地方性的《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无证驾驶加重一档事故责任。
那么也应该是小车主责,摩托次责。
所以我认为交警已经很偏袒你了。

3、事故责任认定,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民事赔偿裁决,不存在服不服的问题。
交警部门是唯一合法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只能到上级交警部门去申请复核,而不是上法院。
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地位相当于一份证据,法院不能撤销证据,顶多不采纳证据。

4、装病是得不到个人好处的。因为从保险公司到法院,赔偿都要凭单据。顶多就是把保险公司的钱骗来去交给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