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相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对死刑犯执行死刑——这是否也算是在造“杀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0:41:24
如题!

学佛答问(答香港参学同修之六十八) (共一集) 2007/5/18 香港佛陀教育协会 档名:21-390-01 http://www.amtb.tw/21/21-390-01.xml

问:下面一个问题,法官与士兵,因公务为他人执行死刑时,负责枪毙人和指挥的应负什麼因果责任?

答:他所负的是过失,过,没有罪,为什麼?他是奉命执行的。这个人该判死刑,不是他的事情,是法官的事情,不是他去杀,法官杀他,他是执行。执行这个罪不重,因为他是从事於这个行业,他必须要服从命令,这个道理也要懂。

同时,戒有开、遮、持、犯,看用心,有人执行死刑,心怀慈悲,减少犯人痛苦,这也是在做好事,有人执行死刑,心怀兴奋,杀得起劲,就是造业。

一切都是定数,一切都是因果。
其造杀业,必定事出有因,日后也必定有果。
随遇而安,顺其自然则可。

有共业。
判决的那个人负主要责任。执行的只有共业。

这话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