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没天理,更没人情道理可言,难道这就是世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5:59:37
辛苦地做了两个多月。世间上的事不能遇知,谁知家里出了点事!去辞工却怎样也想不到的事,居然说辞工要扣除一个月的工资,你说作为打工的任何的一个人都能甘心吗,特别就是我这些最基层的人员每天八小时,两万多几秒的时间不停机械性的重复的动作地做,说扣就扣,有人理?厂规这样定适合吗,有人情的吗?这和抢钱有什么区别?和其说,却换来的是:拉长的精神恐吓,眼神的威胁……我个人认为厂中这些做法劳法中是绝不允许的,……
其实凭感觉而言扣钱都是不应该的,或者扣些许……
真的一切无言!真的很希望很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伸出帮助之手,现在就已经回到了乡下不知道还能否拿得到钱呢?????????各位仁兄你们有什么见招啊?各位领导……——东莞市常平南新厂

生活既不是我们想地那么美好,也不是我们想地那么坏。没办法,你只能接受

你去打工时候签劳动合同没有?如果签了合法有效地劳动合同最好,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没合同的话,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也是可以的。

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前应当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一条例》规定,劳动争议是指: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比如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只有在上列几种情形下,争议双方当事人方可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提起仲裁程序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人进行劳动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同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二,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但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不同的规定,劳动法规这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而《条例》则规定为6个月。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解释:199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按照《条例》执行;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但是当事人能够举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的理由除外。

第三,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