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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7:55:23
1.能否在受到人身威胁时出门携带试电笔用于正当防卫?会不会说我是携带凶器?
2.对方计划雇凶伤人,必须将实行犯当场抓获才能举证吗?

你好,无论是否是你自己遇到麻烦,我想一下几点回答希望能对身处危难的人有所帮助:
首先,只要不是枪支、弹药、爆炸物、高仿真玩具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明令在公共场合禁止携带的东西,实际上你都可以带在身上用以自卫。当然,枪支、弹药以及爆炸物非经法律授权或者相关审批也不得置在家中或者其他地点私藏。
第二,凶器只有被用作对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危害的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才能被称之为凶器。菜刀,哪怕是筷子都能用来杀人,甚至是致人死命,但是通常情况下它们只是生活用品。
第三,即便是用于自卫,我们也不建议事先携带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并且足以致人重伤的器械。当下,民用的电机器,辣椒喷雾等等都可以在市面上买到,也是常用的自卫装备。
第四,“计划雇凶伤人”本身就涉嫌犯罪,有线索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是必须“当场抓获”。而且,刑事案件不需要被害人举证,那是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事,只要你有必要线索就足以了。当然,线索并不是道听途说就可以,当然得有一定的根据,也不需要可能遭受人身威胁的人搜集足以证明犯罪存在的证据。
祝平安!!

1.能在受到人身威胁时出门携带试电笔用于正当防卫,只要你说不是为防身而是为干活儿带的试电笔就不会说是携带凶器
2.对方计划雇凶伤人,只要能取得证据 不必非在将实行犯当场抓获才能举证

一般来说、电笔不适合作为凶器。但是如果你是出于防身的主观目的,带电笔不会说你是在携带凶器,因为你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
雇凶杀人,并不是一定要将实行犯当场抓获
只要有证据证明雇凶者与实行犯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相互之间存在经济纽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通谋,就可以定罪

你好,大概是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你在受到较为严重的人身侵害的时候,为了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将暴力犯罪分子之于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试电笔不属于国家的管制刀具,也不属于凶器。但正当防卫要注意一个时间和一个度,时间只能是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中,不能是过早也不能滞后。一个程度,就是双方力量对比,不能过于悬殊,比如说一个及其弱小的未成年人要伤害,你可轻易将其制止,而将其打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