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罗门诉萨罗门有限公司案的介绍与思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6: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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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897年
审判:英国衡平法院
案情:Salomon 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1892年他决定将他拥有的靴店卖给了有他本人组建的公司,以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靴店的转让价格为39000英镑。作为对价,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除他的妻子和其五个孩子各拥有1股外,Salomon本人拥有20001股(显然,Salomon的妻子和其五个孩子只是名义股东,目的是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此外,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作担保向Salomon 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但公司很快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进行清算,其资产若清偿Salomon有担保的债券,则公司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7000英镑的债权就一无所获。无担保债权人声称,Salomon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因而公司不可能欠他10000英镑的债,公司资产应该用来偿还这些无担保债权人的债。
意义:本案确立了公司人格确认原则。即只要依照法律设立公司,公司就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即使公司的股份实质持于一位股东手中,即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老兄,咱们是一起的, 上交时间都一样....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