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无错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4:10:45
【案情】甲市万通家具厂与甲市展示艺术会社于1996年5月1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万通家具厂承租展示艺术会社的场地销售家具等商品。展示艺术会社除在家具厂销售过程中向其提供销售发票及代缴税款外,每年向其收取租金50万元,分两次支付。半年后,万通家具厂向艺术会社交付了25万元租金,而艺术会社要求其交付全部租金,并且扣留了万通家具厂尚未出售的各种家具。万通家具厂于1996年12月2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展示艺术会社立即返还扣押物,并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原告万通家具厂于同年12月28日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原告万通家具厂于1997年1月6日又以家具价格浮动而影响其销售利润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审查后,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被告展示艺术会社分别于1997年1月3日和9日,就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提出了复议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在复议期间,中止了裁定的执行。

一般来说,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没有什么太过违法之处,如果一定要说有失误,就是,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的。

首先两个问题:

1. 法院保全了什么东西?

2. 原告要求先予执行什么东西?

搞清楚这两个问题后,其他可能就不成为问题了。

如果我料想的没错的话,法院保全的是万通家具尚未出售的家具(?),而要求先予执行的也是这批家具(?)

如果如我所料,那么法院在保全和先予执行上都是闹了笑话了:

1. 保全一定是保全被告的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今后的判决无法执行,即被告今后赖账)。而涉案家具的所有权显然是原告自己的,被告只是非法扣押而已。因此,从法律上讲,该批家具不能成为保全的财产。

2.既然保全有问题,先予执行也就同样有点问题了。先予执行只适用于几种比较特殊的案子中,在情况特别紧急时才能用的,因为先予执行是发生在还没有审理确定谁对谁错的情况下做的,一旦先予执行错误,还要执行回转,这个很麻烦。
法院对先予执行一般都需要慎重!不然法院很可能颜面尽失!

没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