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躲猫猫”事件的法律思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7: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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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云南青年李荞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非正常死亡,拉开了“躲猫猫”事件的序幕。面对最初的“谎言”,司法机关、媒体、学者、网民调查团纷纷上阵,对李荞明死亡的“真相”穷追猛打。各种面孔的闪现,各种力量的博弈,使得这一事件高潮迭起而又扑朔迷离。2月底,官方调查结论“千呼万唤始出来”——李荞明系因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

谎言止于真相,思索始于真相。当对“躲猫猫”事件的传媒学、伦理学、社会学评论铺天盖地时,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我们正在展开自己的视角。

一、关于羁押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当前的羁押体制下,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之一,看守所是羁押未决犯和少数已决犯的场所,看守所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抓人”,看守所“关人”,两个机构,一个系统。这种“抓人”与“关人”不分家,侦查与羁押二合一的管理体制,导致看守所与侦查机关的关系越紧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就越有遭到侵犯的危险,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就越难运行。“躲猫猫”事件之初,公安机关自己出的问题,自己回答问题,自己制定答案,“谎言”自然掩盖“真相”。事实上,一个国家的羁押制度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它的法治水平。环视国际上较为成功的司法经验,看守所与侦查机构的分离是大势所趋——应当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中分离出来,移交给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避免侦查机关利用羁押便利对被羁押人采取不恰当待遇或非法侦查手段,有效保护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

二、关于羁押场所的监督

从功利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和部分被羁押人的人身危险性,看守所对被羁押人的监管应当非常严格。但在我国当前“侦押合一”的羁押体制下,制度性的冲动往往造成牢头狱霸、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司法部原副部长段正坤先生所言,“躲猫猫”事件不过是“冰山一角”。令人欣慰的是,2008年,吉林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与辽源市公安局共同起草并试点的《辽源市羁押场所巡视员制度操作规程》为我们提供了方案——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负责对市、县两级看守所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巡视,重点查看对侦查、起诉阶段的被羁押人的监管情况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各项管理规定。该制度既针对刑讯逼供等酷刑行为,也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