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的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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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 5.12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
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 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
伤害”(见 5.12释义)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
起 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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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险种的好处在于有事保障,没事存钱。

泰康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合同构成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本公司”(见7.2释义)的《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见7.2释义)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7.2释义)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