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最大区别是什么?哪个主观恶性更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1:42:47
请简明扼要

刑法上之「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立法者将所要禁止的违法行为類型以文字呈现出來的刑法规范。至于将实然层面之日常生活中某个案事实与应然层面之某个犯罪构成要件相連结,则是一般所称的法律适用时的涵摄(包摄)过程。刑法上较通常的用语是犯罪检验过程。凡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违法行为類型的生活事实,即是「构成犯罪之事实」,亦可简称为「犯罪事实」。为便于分析与理解,刑法向來试图从客观的「行为」与主观的「行为人」兩方面掌握人的犯罪行为,最早的犯罪理論即设计在审查构成要件该当性时只处理与行为有关之问题,至于与行为人有关问题则是留待罪责阶段才检验。后來犯罪理論演变成在最先开始的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也要考量行为人主观上的问题,因而构成要件便被区分成客观与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兩大直接故意部分。尽管犯罪检验第一阶段之构成要件该当性采取客观与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分别检验方式进行,但最后仍利用客观与主观相对应方法,整合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以故意既遂犯之检验为例,邏辑上应先审查某个个案事实与刑法分则上某个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之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间之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性,以及行为情狀等)是否相符合之后,才开始审查这个个案事实与某个行为人主观上之故意是否具备对应关系。因此,故意概念下之「明知」、「有意」或「预見」都是以符合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之个案事实为对象。

由以上所述可知,刑法总则上所称的「构成要件故意」就是以已符合某个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之某个案事实为故意的范围与对象。「构成要件故意」其实只是一种代号,就个案从事犯罪检验时,仍要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