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帮忙了。。老板好黑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4:25:21
我女朋友在一家影楼工作。4月份工作时间超出了340小时。
合同上写的是 原则上9小时没天 但没有写几点到几点
签的合同是1年的现在才3个月。有500的押金
还有20天的薪水在他那里。

我想问下这样是不是老板违约。。
能不能要求他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他不给押金 和那 20天的薪水怎么办..
他合同上写的因个人原因辞职是不退押金的。。
他还没有给交社会保险。。。
什么都没给买。。。。。。。
他劳动局有关系。。。。。。
之前有几个去劳动仲裁没用。。
不知道在东莞大领山还有没有办法搞下老板和这里的劳动局
或者哪里可以暴光他这种行为。。。。。
东莞大领山镇。。。。。
不知道有没有电视台 或者报社 可以暴光 有可以暴光这样的把电话留下来好么。。
谢谢!

1、有500的押金

  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不管解不解除合同你们都可以要求老板返还押金。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原则上9小时每天

  这个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4月份工作时间超出了340小时。能不能要求他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合同,因为超时工作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影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如果他不给押金 和那 20天的薪水怎么办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影楼退还押金、补足20天的薪水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只工作了三个月,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为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