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离婚时,对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7:43:21
我记得都是按个人财产处理!~

不过今天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其中第3条规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请问,现在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上面(离婚财产。。。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结婚10以上,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在有什么改动吗?????

谁知道,帮忙解释下~ 不懂得别乱说 谢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此解释是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已作了更改。

具体为13.14条。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是指人均寿命70与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

军人与一女结婚5年,退伍时复员费20万,该军人18岁入伍。那么他们离婚的共同财产是:5年×【20万÷(70年-18岁)】=19230.769元。

另外,你所说的1993年的司法解释还有关于结婚8年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说法,也已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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