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中国企业律师顾问网看看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宣判乘客获赔单倍机票价款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8:34:29

南航机票超售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乘客肖先生获赔违约赔偿金一千三百元。

  2006年7月21日,原告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当日20点10分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七折机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子公司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航地服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原告机票为超售票,CZ3112号航班已满员,原告无法乘坐。南航地服公司先安排原告转签国航某航班,后发现该航班延误,遂将原告唤回,转签至南航公司CZ3110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2300元)。在等候期间原告被安排在头等舱休息室休息,当日晚22时39分,原告乘坐CZ3110航班头等舱离港。

  之后,原告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其超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即机票款的2倍2600元、律师费5000元、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则认为,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对机票进行管理的手段,不能作为违约方式,它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先进的通行作法,且在出现超售情况后已妥善安排原告转乘其他航班所以不构成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争议中所称“超售”,是指航空公司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过量销售机票。在航空旅客运输中,因机票可以先行预定并且允许转签、改签,所以如有乘客订票后放弃购买、或者改乘其他航班,即有可能出现航班座位空出。机票超售不必然导致航班满员、个别购票乘客无法登机;但是,如果转签或改签的乘客数量,少于过量销售的机票的数量,则必然有乘客因航班满员而无法登机。我国国内航空公司使用机票超售,系近年来学习国外航空公司做法所得,但目前实行的超售规则及事后补救措施与国外并不相同。原告购票时,未被告知该航班存在“超售”机票、可能因航班满员无法登机。在南航公司的机票销售过程中,现仍不存在向乘客进行告知的相关程序。

  法院认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支付运输费用,由航空承运人运输至指定地点的合同。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票时起即告成立,并于同时起生效。旅客因合同生效,负有给付票款义务,并信赖机票上记载的时间和地点,赶赴登机。航空运输固然由于对天气、气候等自然因素和科学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