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22:37:03
某纳税人使用所得税税率为25%,2007年发生亏损40万元,当年从位于经济特区的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57万元,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该纳税人200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解: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7÷(1-15%)*(25%-15%)=2万元
对于本例题的计算部分不理解,能否给于帮助支持,详细的解答一下本例题,为什么这么计算?
十分感谢!!

1.首先,57万可以用于弥补亏损40万,这个没有疑问吧?
其次,这17万是他的税后利润,现在将他还原成税前利润,即17/(1-15%),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特区已经缴纳了15%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再重复纳税,因此,应该将这一部分砍掉,补缴10%的企业所得税即可。

2.其实这题我也有些疑问,分回利润应该是税后利润,而你这边的亏损,应该是税前亏损,用税后利润弥补税前亏损,呵呵,有点不太明白

3.当然,你的问题我已经回答了。

57用于弥补亏损40,余17万

分的是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17÷(1-15%),乘以税率之差,得应补交的所得税

关于niliangyuan所讲,用分回的税后利润补亏问题,
我想其中一个原因与“税收最大化”原则有关。你想啊,要是允许分回利润换算成税前去弥补亏损,那么不是给许多企业利用股利分配留了避税空间?(我是指那些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公司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