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好心律师为我讨个说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20:21:02
我的姐姐在城南菜市场开了个菜市场,在哪里卖干货等东西。今天工商局的来抽查食品安全,抽查到我姐姐的某个食品指示超标了,要求罚款5万元钱。我姐姐是一个喜欢把店商品整理的有条有理的人,一个很守法从不违纪的人,商店有过期的东西就把它扔掉,现在突然遭到这样的处罚,而且对于家庭不景气的我们更是雪上加霜。我们根本不知道商品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啊。这要怪经销商啊。5万快钱啊,这个店都不值5万块钱,我们家就靠它维持了,求各位好心人能帮助我们,真的谢谢您了!!

1/你们销售的食品,是产品标识有问题,还是产品质量有问题?

如果是产品质量有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第52条进行处罚;
如果是产品标识有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第54条进行处罚.

2/如果你们对处罚的数额有疑问,可以向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进行起诉.

3/你们遭受的损失,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0条,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你们可以向经销商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http://www.chinawater.net.cn/guifan/cpjlf.htm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