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47:02
我村是浙江省一个渔村,在60年代有一个造船厂的集体经济组织,当时证件齐全,但是在80年底中期时候已经荒废,现在该处土地上的建筑物早已经坍塌,杂草丛生,80年代造船厂关闭至今未给我村带来一点经济效益。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现该已经荒废造船厂严重影响我村的村容村貌,请问该处土地是否还属于造船厂这个集体经济所有?我村委会是否有权利直接收回该处土地?

注:造船厂名存实亡,20多年来未产生一分利润。未给我村做出一点贡献。造船厂所拥有的土地属于我们比较重要的土地,是我村的窗口。村委会现打算在该处建设,美化繁荣村的经济合环境发展。

村委会是否必须要给原造船厂的员工补偿才可收回土地。

国土工作人员答:
不用给任何补偿。

依据2004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去农村集体土地,荒废2年以上的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回收,交有原集体经济组织垦种,或交由农民垦种。

且原造船厂还应向县国土部门补交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