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特定情况能否定为敲诈勒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1:00:24
一所监管场所,一名服刑人员的“头”(以下称为甲犯),向另一名重体力劳动的服刑人员(以下称为乙犯)索要1500元钱,要为其调换轻体力工种并且生活上进行照顾,乙犯同意并告其家属准备了1500元钱,准备好钱后通知了甲犯,甲犯通过另一名服刑人员(以下称丙犯)帮其联系乙犯家属,丙犯找到监狱内的一名工人,对这名工人讲,外面有人欠他1500元钱,让其帮助将钱取到,工人同意,联系了乙犯的家属,家属将钱交于该工人后由工人将钱传到丙犯手中,丙犯又把钱送到甲犯手中,甲犯拿到钱后并未能够为乙犯调换轻体力工作也未在生活上对其照顾,而且有时还打乙犯,遭到乙犯不满,遂后乙犯通知家属,向检察院举报此事,检察院介入,提取了甲犯,乙犯,乙犯家属,丙犯及工人的证词,在证词中,甲犯拒不承认自己收到丙犯传递的钱,并且说有人害他,乙犯说钱听丙犯说已经给甲犯,自己并未见到钱,丙犯也说钱已亲手交给甲犯,自己没有留下,工人说钱已传递给了丙犯,乙犯家属说钱已给了工人,在此种情况之下,是否能定甲犯为敲诈勒索。

这不是敲诈勒索,这是欺诈,是诈骗!
敲诈勒索是赤裸裸的暴力威胁或其他威胁,甲犯并非通过威胁来取得乙犯的财物,而是通过欺骗,因此只能认定为诈骗罪。顺带也可以追究其人身侵害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