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交出财产和账簿能强制履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4:17:18
《破产法》127条规定,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印章、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这让产生一个疑问:如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漠,甚至态度恶劣、蛮不讲理,在破产程序中拒不配合管理人和法院的工作,如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等,这该怎么办?《破产法》只规定了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可是罚了款有关人员还是不配合,拒绝移交财产、账簿怎么办?《破产法》仅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可以拘传一种强制措施,从《民诉法》第十章中也找不到相应的处理依据,也不属于民事强制执行的范围,遇到这样的情形怎么办?总不能派法警到破门而入强抢财产、帐溥吧?总不能用枪逼着他交出吧?请教了,谢谢!也许这个问题很可笑,很天真,别见笑!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交出财产或者账簿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其交出。同时,对于拒不交出的债务人及其责任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不能强制执行。
但最高院08年8月18日针对此问题有专门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指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个规定应该说解决了你问的问题,因为你可以追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通常包括股东,法人代表等,他将承担无限责任。
如有进一步问题,可联系:danny-7@163.com.我现在正在处理有个破产案件,;情况和你所说的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