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为朋友担保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6:59:12
张平与李华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李华在津市建材城从事装饰材料经营,生意一直都比较好,2007年初,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在津市某中学任教的张平,要求其出面担保,向津市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张平碍于情面,未予妻子朱凡商量便予答应,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张平也不敢将该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李华尽快还款,2008年底,因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及其它原因,李华生意一落千丈,李华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信用社具状起诉,要求张平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请具体分析一下

1、根据法律原理相关规定,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担保法》等法律规定: 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其丈夫个人为其担保,只是其丈夫个人承担保证替债务人偿还债务责任,他妻子没有义务为其承担责任。

所谓担保是指用财产的担保而不是以他的个人名誉担保,而财产是夫妻公有的,自然由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不过,这家信用社没有要求夫妻两人都签名(或者说没有另外一人的“同意”承诺),这应该是他们程序上不完善的问题。不管怎么说,这官司打起来麻烦,愿这对夫妻好运。

妻子无责任,因为丈夫在担保书上签字并未告诉妻子,属于他个人行为,与妻子无关。 但夫妻双方一半的财产如果能够负责担保责任,那他丈夫的担保行为还是有效的,其妻便受到了间接损失。

丈夫为朋友做担保,通常和妻子无关系,因为成年人都是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等。

妻子无责任,因为丈夫在担保书上签字并未告诉妻子,属于他个人行为,与妻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