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包括哪些?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3:04:34
本人和爱人工作在同一国有控股企业,结婚前我们因为二个人的户口不在一个城市,所以没能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发现怀宝宝了,便马上办理了结婚登记及要宝宝的指标。可接下来,公司老总多次提及此事,说我们未婚先孕什么的,不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并先后找我们夫妻谈话。现如今又在党组织会议上公开此事,并且让我老公会上做检查。我认为婚前我们夫妻二人都是单身,年龄都已过三十,且是初婚初育,并未破坏别人家庭或是违法生育,老总有权力在公开场合提及我们这些事情吗?而且他有权力让我老公做检讨吗?

隐私一词源自西方。在西方法学界,一般都认为“隐私”和“隐私权”概念是由美国人沃伦(Samuel D. Warren)与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最早提倡的。他们二人曾共同执笔写了一篇题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发表在1890年12月出版的《哈佛法律评论》上。这篇论文首次提出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权不容侵犯的观点,其中的许多论点对于后来侵犯隐私案件的审判及隐私权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隐私权》中,沃伦和布兰代斯二人把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right to life)和“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他们认为,隐私权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对其自身事务是否公开给他人的权力,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就是保障个人的“思想、情绪及感受”(thought,emotions,and sensations)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保护自己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利(inviolate personality)。在界限上,他们指出“公共利益”和“同意”是两项主要的限制:一、隐私权不能阻止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公布。二、隐私权本质上是属于私人的。三、如个人加以公布或同意公布,隐私权即不存在。

很显然,从理论上判断,生物特征作为一种私人化的身体数据,应当属于法律隐私范畴。因此,目前国际惯例中关于隐私的界定,均体现出向“个人信息”概念扩展的趋势,并且大都明确地将生物特征,如指纹等纳入了保护之列。如美国的《个人隐私权法》、《隐私权法案》、《隐私权保护法案》均对隐私权有所规定,其中对保护的客体则定义 “有关个人的任何单项性、累积性或集合性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财务、医疗、犯罪或职业经历等,以及其姓名、识别号码、象征或其特定表征如手指指印、声音或照片等资料”。而英国在1998年实施的《数据保护法》中,也明确地指出个人信息包括生物信息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储存、使用个人信息,都必须经过责任部门批准和本人同意。

相比之下,日本在将生物特征纳入隐私保护的演变史上,则更加具有殖民背景和政治色彩。据了解,二战之后,日本以规定留在日本的朝鲜人、台湾人等必须执行按押指纹的义务,由于带有视同“罪犯”、“奴隶”的强烈歧视意味,该做法曾在国际间遭至了长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