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答案犯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8:2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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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考试答案为获利获取国家秘密已违法

9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买卖考试答案的案件,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在校大学生黄某参加全国英语六级考试,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考试答案进行作弊并顺利通过考试。之后黄某产生了利用在互联网上购买到的答案再转手销售获利的想法,并于2006年3、4月份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一个名为“助考无忧”的个人博客,开始在互联网上的很多论坛和博客上发布“助考无忧”的帖子进行广告宣传,并留下自己的QQ号码和网名零点助考、助考无忧等。为了能够联系到更多的买家,黄某在其兄的帮助下,于2007年1月份建立了“零点助考网”的网站,其兄协助黄某对“零点助考网”网站的网页制作、网站数据维护,在黄某“助考业务”繁忙时偶尔帮助黄某联系买家,帮助黄某在互联网上发布“零点助考”的帖子进行宣传。自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黄某在互联网上的各类论坛和博客里发布“零点助考网”的宣传信息,通过QQ号和QQ群联系各类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的出售者和参加考试人员。期间,黄某负责购买、销售答案,并且在考试过程中接受卖方提供考试答案的同时通过QQ、飞信、群英会等网络通讯媒介以及手机短信向参考人员发送答案。在犯罪过程中黄某还让其女友程某协助购买假身份证用于银行开户收取买家交纳的费用。在明知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程某帮助黄某到银行取过四、五次款,总计约1万余元,并共同支配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