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强调了法的权威来自法的本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0:31:51
这是2005年司法考试卷1第53题。

兄弟不太能理解这句话。我的理解是:“恶法”为什么亦“法”,其原因在于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也即:国家强制力才是恶法的权威来源。
我的题目打错了,是“恶法亦法”。汗一个。

先谢谢 bigcatpaw 哦。

不过我觉得参考资料的解析顶多是解释了“恶法亦法”的含义,却没有解释后面的话。

法同道德严重对抗也依然是法,什么力量给“法”这种支撑呢?不是国家强制力吗?国家强制力我理解应属法律之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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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高度强 大侠的讲解。

疑问:

按照您的理论,如果被统治者愿意遵守或忍受某种“法”(被统治者同意论),说明该“法”符合当时当地人的一般道德观念,也就是说该“法”至少在当时当地人眼中是“良法”。虽然以当今世界主流思想观念看,该“法”完全是“恶法”。在这个意义上说,“恶法亦法”正是说明了法的权威来自于法的本身。

但如果,某种“法”即便是在当时当地也不符合当时当地人的一般道德观念,也即在当时当地人眼中是“恶法”,那么当时当地人遵守或忍受此法的原因还依然是“被统治者同意”吗?难道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因素在里面?此时,法的权威不是来自于国家强制力吗,怎么来自法的本身呢?

企望解惑!!!!!

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是什么?有人提出三个标准:1是否多数人意志的体现,2、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3、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我个人的看法,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利益均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否则发生了世界性影响的古罗马法就会被归入恶法之列,因为它显然没有体现妇女、家子和奴隶的意志,也没有保护这些人的平等权益。同时现代社会那些歧视少数民族的法律却可能因为它们反映了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而被归入良法之列。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同样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否则希特勒的告密法和斯大林的古拉格群岛压迫法都成了良法,因为希特勒领导德国走出了经济危机,古拉格群岛则把本来是国家财政包袱的监狱变成了生产场所。以时代精神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则可能导致把不科学的法律归入恶法之列,使法律像流行服饰一样朝令夕改。
判断法律的良恶只能有一个标准,这就是当时当地人的一般道德观念。凡当时当地的一般道德观念认为是剥夺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显失公平的法律,就是恶法。这里所谓一般道德观念是因时因地而不同的,例如奴隶制基础上的罗马法,按照现在的道德观念不管它的立法技术有多么优越,都是恶法。但是在罗马法生效的时间和地域中,却不妨假设它是良法,因为当时当地的大多数妇女、家子和奴隶可能认为他们的无权是理所当然的,并没有显失公平到残暴或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在目前世界政治、经济和法律一体化已经大势所趋的情况下,一般道德观念的当地性仍应得到承认;其理论根据决不是什么“内政不容干涉”,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正是“被统治者的同意”构成了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这种同意可以是直接的、间接的或者默认的。作为评价法律良恶的标准的一般道德观念之所以必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