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8:57:0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前提是一项销售行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是纳税人既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又从事营业税项目。它们之间在于是一项业务还是分开的业务。举个例子:某电视机厂销售一批电视机同时用自已厂车里的车负责运输,则此项销售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其运费应并入电视机销售收入中。如用厂车帮其他企业运送货物并收取运费则其运费应缴营业税,因为其运输行为与其电视生产销售无关,属兼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