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证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5:11:42
我的房子是2007年11月交房的,到现在开发商还没把房产证发给我,我去房管局查了一下,说是08年9月就办好了,不知道开发商把我的房产证放着干什么用.请问一下大家,象这种违约该怎么算,是以08年9月份为界还是以未知的那天我领房产证的那天算起呢
还有就是我的房款在交房时已经全部交清,是27万,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房产证违约的问题,这种情况该如何算违约金.现在违约金的比率是多少,是以27万为基数吗? 还有国库也用这种办法吗?
从来没听说这种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真的能要到吗?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是90天,再就是所谓取得房产证是指我拿到手还是在房管局办理.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未取得产权证超过一年的,您有权解除合同。
或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则按照租金损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