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和法官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4:10:13
最近在看一部剧【老婆大人II】 发现香港是有法官和裁判官2个职业的
裁判官貌似是审小案子的 大法官是审大案子以及颁布一些搜查令禁制令
不过在大陆没有裁判官和大法官之分 貌似把裁判官和大法官合并为法官了

谁了解香港的法庭构架啊???到底裁判官和法官有什么区别 谁的权利更大呢? 裁判官又分什么主任裁判官的 法官也有分类吧 麻烦详细说明一下
我知道日本的问题 但是剧中不止一次的指出裁判官和法官是2个不同的职业 而且刚刚看过的第5集中 律师还强调说【裁判官是无权颁布禁制令的 只有大法官才可以 还请裁判官不要知法犯法】
另外香港是沿用英国的古法律 与大陆的法律构架完全不同 没有死刑 甚至同样的事情 在大陆是不犯法的 在香港就是犯法的

在香港地区,裁判官与法官的确是区别的,这一称谓,因应于香港地区针对刑事审判所专设的裁判法院。
关于香港的裁判法院,楼上的回答已了作为较为详细的介绍,而裁判官即特指在裁判法院从事审判的法官。需要补充的是,因部分裁判法院已经停用,目前在香港地区共有七所裁判法院。包括:位于香港岛的东区裁判法院,位于九龙的九龙城裁判法院,位于新界东的粉岭裁判法院和沙田裁判法院,以及位于新界西的荃湾裁判法院和屯门裁判法院。
而目前香港的总裁判官为唐文先生,主任裁判官共有六位,特委裁判官共有10位,其他为普通的常任裁判官。
此外,香港还有专门的《裁判官条例》,裁判官包括常任裁判官和特委裁判官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令状予以委任。
还需指出的是,在香港回归以前,法官被称作按察司,而裁判官被称为裁判司。因此法官与裁判官的区别在香港回归以前即已经存在。
关于裁判官和法官的谁的权力更大,这一问题很难回答,因香港地区奉行司法独立原则,因此所有裁判官和法官的权力都应当是平等的,但如果考虑到裁判法院为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判刑上限为监禁两年和罚款10万港元,而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相较裁判法院管辖更为严重的罪行,且针对裁判法院的判决,还可上诉至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而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审判人员均被称作法官,按照非司法专业人士的理解,单就刑事审判领域而言,法官又似乎较之裁判官有更大的权力。

裁判法院是香港的基层法院,分设于港岛区、九龙区和新界区各地,约有10座。

裁判法院有权受理属其管辖的成年人实施的较轻微的公诉罪及简易罪案件,有权判处3年以下监禁及一定数额的罚金。

约8座裁判法院设儿童法庭,专门审判7岁以上14岁以下儿童及14岁至16岁少年实施的、除杀人以外的犯罪案件。对18岁或18岁以下青少年的看管、保护事项也有权处理。

裁判法院的法官除首席裁判官、常任裁判官外,还有特委裁判官。一般每座裁判法院有1位首席裁判官,负责其所在的裁判法院的一切事务,如受理新案件、安排每件案件的审讯日期等。常任裁判官可以独自主持审判案件,对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有权判处2年或以下监禁并处罚金,也可单处罚金。对实施两个或以上罪行的被告人有权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监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