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养殖场补办用地手续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23:44:11
我于2000年承包集体用地数亩用于养殖业,承包期30年。由于初期规模较小所以土地手续没有办理,现在规模扩大已有圈舍3栋平房数间和两层楼一栋。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养殖业用地归农业用地管理,但兴建永久性建筑仍需审批。鉴于投资巨大且已成事实,我想补办土地使用手续根据现行新的《土地管理法》麻烦吗?

有在国土资源工作的朋友吗?提供些诚恳的建议?
另,在土地上另行加建建筑都要批准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你的土地是承包的,修建永久性建筑可能办不到建设手续的,各地地方管理不一样,我也不好多作解释,你还是到乡镇国土所和村建办区咨询吧!!!

和当地的土管所 联系一下 最好得到上面的支持 一般土关所就是形式 把手续全给了 使用权 基本是你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