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险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3:04:53
我从02年4月份到单位参加工作的,单位一直没有给交劳动保险,直到08年一月才给我们签了一年个劳动合同,此前单位不承认与我们有劳动关系,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们与08年2月反映到了有关部门,期间单位就不给我们提供劳动条件了,其他同事加班加点的工作,而我们每个月只上几天班,于是我们提出了辞职,可是单位至今没有给我们办理下岗失业手续,是我们不能正常的生活,我只想问一下,像我们这样有没有权利要求单位给我们一定的生活补偿
辞职时提出来了,理由是不给我们提供劳动条件,经过法院以确定了我们与单位的的劳动关系,可是单位就是不给办,还扬言宁肯拿出20万请客送礼也不让我们得到一分钱,所以单位一直就没给我们办下刚失业,我只是想知道自己辞职,单位不给办下岗失业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单位给我们生活补偿

劳动保险: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国家称为社会保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退休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
  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为革命和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受物价补贴、公费医疗、安家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
  退职
  国家和社会为因病和非因工(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对退职职工按规定发给生活费。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物价补贴。
  公费医疗
  国家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对职工病伤时给予的免费医疗。具体分为:
  ①公费医疗。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
  ②劳保医疗。即企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规定,职工就医时除交挂号费外,其他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劳保医疗补助待遇。
  工伤残废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其他公务而负伤时,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住院治疗、疗养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补助一部分伙食费用。停止工作治疗、疗养期间,照发原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