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否负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4:31:38
甲、乙二人为中学时代的好友,久别重逢,欣喜异常。二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击打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某的肚子以后,乙某感到有些不适,一个小时后即晕倒在地。甲急忙送乙某去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某脾肿在异常,因为受到甲某一拳的外力冲击,脾破裂,在体内大出血而导致死亡

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合适,因为甲、乙用拳头打招呼的行为,是双方接受认可的正常的交际行为,甲拳头击打的部位和力度,不足以造成正常人脾脏的破裂。

请看过失犯罪的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击打对方”,甲既不知道乙“脾脏异常”,又如何能够预见自己行为会打死人?所以,甲不可能也无能力预见轻轻一拳能打死乙,甲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过失犯罪。

甲应当承担 人身伤害的部分赔偿责任。部分责任怎么认定呢?
个人认为,乙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本身的疾病,甲打了一拳只是外部的诱发因素,所以本人认为: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主要责任,甲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次要责任。具体怎么划分,双方自己协商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还要看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等综合判断。

是意外,双方最好协商一下赔偿金。因为乙死的主要原因在于他的疾病

负刑事责任。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乙的死亡与甲的击打有因果关系,但是我认为甲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乙属于特殊体质,而甲对于打击乙的腹部会致乙的死亡结果无法预见,主观上没有罪过,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