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抢劫3万元,没有伤人,现在自首,怎样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8: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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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上交所抢劫款项,并缴纳罚金的话,由于你抢劫数额不是太少,估计应该被判三年左右刑罚吧!
  抢劫罪量刑
  (1)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参考:十三年前犯抢劫罪 如今自首被减轻处罚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查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查某某,男,40岁,重庆市涪陵区某乡农民。1993年7月3日7时许,查某某同其胞兄查某(已判刑)到涪陵打工,途经重庆市涪陵区某乡檬子村五组歇马台小路时,见行人张某某独自行走,查某提出抢劫找点钱,查某某同意后上前将张某某抱住,查某用事先装于橡胶球内的十滴水和风油精的混合液对张的眼部喷射,并对张某某进行搜身,强行劫取张某某的人民币200元。后经张某某的呼救,附近村民将查某抓获,追回赃款,查某某逃离。
  2007年3月26日,查某某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梓里派出所投案自首。
  查某某因涉嫌抢劫犯罪,1993年9月24日批准逮捕,200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