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24:51
甲某承包本村土地,租期十年,后在租期内又租给丙,要求每年向村委会付租金,并给甲200元的租金,丙承包后,村委会收下了其交付的租金。后因丙科学管理,收入渐丰,村委会见状反悔,要求其退租,或将另外的二百元租金也交付村委会。
问:丙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的要求合理否,村委会应不应该收取那二百元租金。

甲某与丙是转租关系,

丙某与村委会没有直接关系,

起先村委会已经同意或默然了甲某将场地转租给

丙,事后要求加租这是不合理的。

村委会有疑义或其它事宜应该找甲某而不是

直接找寻丙来沟通,

从法律角度来说丙某完全可以拒绝村委会的

不合理要求,不给村委会任何合同(租期十年)规定外的支出

甲丙之间是转包关系,丙与村委会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在转包时取得村委会的同意就可以。
村委会的要求不合理,只要有承包合同期限规定,期限未满,村委会就没有权利收回
他是没有权利受纳200元租金的

1、是转包关系
2、不合理
3、不应该。

这个村委会太无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