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又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8:13:45
假设某行政机关A对对甲作出了一项行政处罚的决定,甲不服向A的上级行政机关B申请复议,B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请问:题目里面一共有几个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A对甲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肯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B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是否又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谢谢

请注意“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构内部之间的行政关系。
本例中的行政复议,是上级机关B,对下级机关A的行政处罚的复议,其对象是下级机关A所做出的行政处罚,而并非特定公民、法人等的权利义务,因此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话就不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根据行政案件的管辖来看:
1、如果上级行政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话,那么行政相对人可以去上级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2、如果上级行政行政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在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由此可见,如果上级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话就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反之则不是。

"B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话就不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支持ZLYY

肯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没改变下级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