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急求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1:31:21
2、某公司以CIF伦敦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London。”(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伦敦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5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问:(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1)拒付合理。货物未全部到达,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有理由拒付。
(2)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卖方提交所需单据后,买方即需付款。所以“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伦敦后由我行支付”其实是不合理的。只能怪我方业务人员审证不认真,素质不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