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拨入专项资金需要交税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9:43:23
我单位是属于社会团体,是一家行业协会,收到市建委拨入的项目经费,对方要求我们开资金往来票,我们单位没有这种发票,我们只有营业税,打电话咨询地税,地税要求我们上税.请问我单位是否应该交税?
那开的收据是自己买的,还是地税专用的收据?

上级拨入专项资金不需要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项目经费应该是属于财政补贴性质的收入,不属于资金往来。所以,应该交企业所得税。但不用交流转税。

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