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该怎么做? 懂劳动法的朋友进来看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2:04:57
我04年三月进厂至今,现公司工资改革,我觉自己工资不合理找老板问了下、我还没说完老板就说能干就干、不能干辞职!后车间主任对我说,老板说等到我合同满期就辞退我。声明 我没犯错误。请问他能这样辞退我吗?要辞退的话我该怎么做?能要赔偿吗? 谢谢!

你和她们签合同了吗?如果签了,就会有补偿的,如果没有钱,你要去仲裁委员会,去告他们,你在公司呆了3年以上,你最少也会得到3个月的基本工资补偿,如果他们真的要开了你,我建议你不要留下了,真的留下了你的日子也不会好过,不如趁现在赶紧骑驴找马

虽然没有什么错误,合同到期可以不再续聘,有经济补偿补偿,经济补偿补偿只有2个月工资(从2008年计算年限)。如果单位没有缴纳保险,你可以在合同结束前辞职,经济补偿有6个月工资从2004年计算年限)。如果有加班的话也可以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
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