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20:53
1999年4月15日,被保险人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约定年缴保费4850元,缴费期间20年。健康告知栏目均选择“否”。保险公司以标准体承保(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作了体检)。该保单第三期续期保费应于2001年4月14日前缴纳,但原告实际缴费日期是在6月18日。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并未提请客户办理复效手续,而是在电脑置保单为失效状态下,强制予以正常续保,并将正常续保的收费发票送达投保人李某。2002年11月,李某被确诊为鼻咽低分化鳞状上皮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保险金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单已失效为由拒赔。
问: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保险费到期日后的60天内为有宽限期,因为李某在宽限期内没有缴保费,保险合同被中止效力(也就是变为失效状态),如果想要恢复合同的效力就要在合同中止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复效局面申请,经过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应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后,合同才能恢复效力。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是不负责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李某在没有书面复效申请的情况下缴纳了保费,这只是达到了复效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保险公司只是给了发票而并没有把保单恢复原有的效力。建议当事人最好咨询一下律师。看能不能获得理赔。希望你能获得胜利。

可见选择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是不会发生理赔难问题的关键!

保险公司以保单失效为理由拒赔实在是太低级了!
缴费期超过2个月,但是在两年以内,保险合同都有效。但观察期是要按楼上说的,以缴费时点重新计算。
另外,最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将正常续保的收费发票送达投保人李某”,这个是可以看做保险公司已经将李某的保险合同由“中止”状态,而转为“复效”状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有义务通知被保险人才是。做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通知客人的义务,在本案中是有责任的。同样的案倒也有过。另外“约定年缴保费4850元,缴费期间20年。”更说明保险在这期间、有义务通知其续保。支持你,你可以向有关部门资讯专业的;回答或向律师事务所资讯。

成立。

再保险合同上明确表示,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的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是宽限期,如果两个月内没有续缴当期保费的话,保险合同是处于失效状态,当客户成功续缴保费后,观察期是要重新开始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