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金额是按物品的卖价还是标价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8:15:17
我朋友去北京天照天买小饰品,随手拿了个耳钉标价916,问了下卖216,当时可能想占便宜就揣起来了,后被逮,可派出所非说值1260,后才知道是他们派出所有任务,给治安拘留了,现在有可能转为刑事拘留,问合理吗?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以物品的价值定的。而物品的价值是要根据物价鉴定中心出具价值鉴定结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一般不会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如果数额较大是有可能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的。

可以向派出所所属公安局申诉,盗窃物品的价值是按其实际价值来算的,在这里就是店主的进价,而不是标价,更不可能是1260!实在不行走诉讼程序!

盗窃物品不是谁说了算的,而是要根据物价委员会的估计价格后才能定的,一般给治安拘留了,就不会转为刑事拘留了。派出所说的也不算。所以你不要担心的。

  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