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与盗窃的异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8:34:37
上周四我把钱包拉在公司所在大楼的洗手间了。5分钟后回去发现钱包还在,但是里面的几张100都没了!当时钱包里还有我的名片与健身卡。洗手间在饭堂旁边。虽然那时候人杂,但从摄像里可以看到在那5分钟时间里只有5、6个女人经过洗手间。就我看来,警察排查的话不算难。
警察接到报警后,虽然赶过来,但是告诉我只能算遗失,不能算盗窃,也就是只能协助办案,而不是主动负责办案。刚才看了一则报道,里面提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我想问问大家,那位“劫”钱女同志的行为算不算盗窃?钱包里有我的联系方式,她明知这一点,但还是拿走了,很明显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我是周四中午丢的,周一再次报案的话,是否还有效?顺便说一下,我丢的钱已经超过立案所要求的“500元人民币以上”了。
钱不算多,但我觉得不知是那俩警察不太懂具体的定义,还是看我不懂相关法律法规,故意这么做的......而且那俩警察来了以后,连本都没带,什么都没记!说是让大厦管理员协助我调录像,可他们俩跑了,说等我查出点什么再找他们······

首先,因为你的钱包确实已经脱离了你的控制范围,所以应该算是遗失物。而拿走你钱的人目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你从监控录像里应该可以辨认出这些人吧,可以找到她们,请求拿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并跟她们说明,只要拿钱的人拒绝返还,就构成了侵占罪(自诉案件),因为你无法确认是谁拿的,只好将她们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由法庭来调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遗失的基本意思是丢失、丢弃。是当事人非主观意愿失去属于自己的物品。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相同处是当事人失去属于自己的物品。

  不同之处是:

  1. 遗失是当事人的行为不慎或者非主观意愿的丢失、丢弃,其所丢失、丢弃的物品可能没有被拾取,或者由不确定的第三者拾取;

  2. 盗窃是特定人故意非法窃取的主动行为。

你自己把东西丢了还震震有词,出事前就不说了,出事后怨这怨那就是不怨自己,
你这是遗失,不是案件,别人捡你钱的事情属于侵占,不是不当得利。属于自诉案件,应该到法院起诉这个捡你东西的不特定人,然后法院会调查谁捡走了你的东西,或者法院委托公安机关调查谁捡了你的东西,特别提醒,法院警察简称法警,跟公安不属于一个系统,他们也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不是什么事都由公安管的。
这就好比你把东西扔在路上,别人选择性捡了点自己能用的,结果你找过来说别人偷了你的东西,我遇到过自己把手机遗失了就报警说被盗的,自己遗失的公安可以帮你找找,找不到你就自认倒霉,而被盗就是案件,必须要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