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改后判定罪别有出路后,档案是否更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1:44:57
是这样的,以前在01年的时候,我与一个未满14岁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候双方是自愿的,且我并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法院判决书也都有提到,现在刑法修改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现在刑法已更改,我也是看新闻才发现的‘四川宜宾一国税分局长花六千元嫖宿幼女被拘’,我的问题是,既然刑法已经修改,而我的档案是否可以修改回来,不做为有案底???或者有何赔偿吗?
毕竟我觉得我被判了一年九个月我觉得很冤枉,为了这个案底,我也失去了很多宝贵的机会,和我整个人生。。。不知法律现在是如何判定了,是否可以答复我???

不可以,我国刑法上有不追溯及往的规定,同时也规定如果已经根据旧法定案的并执刑的不予以更改,因此不可能撤销案底。
至于赔尝,那更是天方夜谭了,只能可惜犯错了时间啊!
不过要是有关系的话,倒可以通过非正式的手法试试可否销得了案。

任何法律都有生效日期 日期前决不再更改任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