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XX县XX农村计划生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2:19:09
男83年9月出生,女84年10月出生,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2004年11月生育一女,罚款4000,2009年03月生育一男,现当地妇女主任说还需交罚款,请问各位达人,法律有没有规定要交罚款?
04年生育第一胎的时候,是因为没到法定结婚年龄,当地不给结婚证,自然就不给准生证了,所以女儿上户口的时候罚款了4000。间隔期是4年,现在09年3月30日生的儿子,按理说已经到间隔期了,但当地不给办二胎生育证,说是因为间隔期没有到,是不是他们所算的间隔期是怀上的时候算的?新出的法律取消了间隔期,但他们说执行日期是5月1日,并且说孩子的母亲还没满25周岁,这个也不行。请求各位资深人事法律到底有没有这项规定?就是孩子的母亲一定得25周岁,并且间隔期4年,一定得罚吗?大概罚款多少?

第一胎是因为结婚年龄到了,而生育年龄没有到,第二胎生育的时候,你有没有办理二胎生育证呢,以前要间隔期,现在新的计划生育法出台,取消了间隔期,如果你也办理了二胎生育证,那么是不需要罚款的。具体请咨询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光听妇女主任的不一定有用。

没有,

你们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怎么会要罚款呢?
不明白

2004年 男的才21岁吧,最少要22岁才能结婚。 你们的罚款是罚 计划生育吗??有结婚证吗???应该不要罚款,不管你们是哪种情况。

1,不是农民一定能生两个的,上海农民也只能生一个

2,你生第二个时,二胎准生证办了么,没办就是超生

交了罚款就能办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