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赃物如何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1:09:38
甲明知乙卖的物品是赃物而收购,该物原价5万,在乙偷盗的时候已经损毁,甲根据市场价的标准以1万元买得(并未因为是赃物而便宜)。后甲乙均被判刑,违法所得均被收缴。现被盗人丙向法院另案起诉甲,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若不追加乙为被告,在甲的违法所得已被追缴且是以市场价收购的情况下,甲对乙是否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法条依据是哪条?若无明确法条的依据,法理依据是什么?
如果甲对丙需要赔偿,那么赔偿的标准时什么,是根据5万的标准赔偿还是根据1万的标准赔偿?理由是什么法条依据是哪条?若无明确法条的依据,法理依据是什么?

您好:
1、甲对乙 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依据《合同法》52条第五项该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所以属无效合同,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赔偿。
2、甲可能对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所以属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如果造成被害人丙的损失且经追缴退赔还不能弥补损失的,甲应该予以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