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方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58:20
开办费我是分五年逐渐摊入管理费用的,如果按新政策我是否可以在2008年末将余额全部摊入管理费用,纳税时再做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你按照新税法将在2008年末将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余额全部摊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必须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得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这是财会制度规定的

在开始经营的月份一次计入当期费用就没错,税务也不用纳税调整。

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在发生时一次予以摊销,也可以分3年以上摊销,但一经选定方法,则不得变更。
2.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1年以上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你做5年也是合理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如果你在发生当期已经做了长期待摊费用,现在是不允许一次摊销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