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有权知道投诉结果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3:55:03
我丈夫在生前投保了一份保险,合同上回执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签的(我申请做的笔迹鉴定,并且业务员也承认是代签的),并且合同自从签订之后一直在业务员手中,业务员也已经承认了。但是受益人又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填上了受益人的名字,合同签订之后16个月我丈夫就去世了。我投诉到了保监局,但是保监局告诉即将做出处理,到今天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的。我前几天打电话的时候我询问过保监局,他们告诉我,我没有知道处理结果的权利。难道我真的没有知道结果的权利吗?
我特别想知道我有没有权利知道投诉结果!!!我估计保险公司的人员可能已经做了手脚,保监局的工作人员开始的态度特别好,也很痛恨这件事,但是后来就变成敷衍我了。我感觉他们熟知《保险法》,更应该在工作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而不是钻法律的空子,他们考虑的保险公司的前途,还是个人利益???保监局就这样处理问题吗?考虑过保户吗?这样的机关设立有必要吗?还是又多了一个***的机构呢???!!!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明确告诉你,你有权知道投诉结果!

  2、你向保监局投诉保险公司,根据《信访条例》第2条,你是信访人。

  3、根据第17条的规定,建议你书面向当地信访办投诉,信访办会把投诉件转到保监局,按照第22条规定,保监局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4、如果保监局没有尽到监督义务,根据第34条,你可以向上级保监会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向复查机关的上级再申请复核,一定要搞到明白为止!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5-05/23/content_271.htm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