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的仓库出入记录可以作为企业偷税漏税的证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4:11:27
某公司使用电子表格记录仓库的出入记录,请问这些电子档是否可以作为偷税漏税的证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电子表格记录仓库的出入记录可以作为偷税漏税的证据。但是这样的证据税务机关在证据收集和固定上有严格要求,按照规定收集和固定的证据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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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求,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与固定电子证据:
1. 一般取证。对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
(1)打印。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
(2)拷贝。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在取证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其中备份证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存。
(3)拍照、摄像。可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也可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
(4)公证。对操作电脑的步骤,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页面的程序,以及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

2.特殊取证。这主要指在不能顺利获取电子证据情况时,如被加密、删改、破坏的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活动。
(1)解密。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解密后,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进行一般取证。在解密过程中,可采取录像方式。
(2) 恢复。使用软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后,再进行一般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