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可历史事件又是人们意志的“合力”造成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2:56:35
两者矛盾吗?这与“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是怎样的关系?

阐述是重点突出个人主义的观点,谢谢~~~~

两者不矛盾。因为,从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来看,历史规律具有客观性,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同时,社会发展又是人的创造性活动的过程,人们创造着自己的历史,“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第一,人是历史的主体,历史是人的活动的结果,是人类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自然历史过程”这个整体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进程,恰恰是通过历史主体、即通过人的自觉创造性活动来实现的。
第二,历史规律存在并实现于人的活动之中,是制约人们行动的客观力量。历史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历史规律。因此,历史规律的形成必然有主体因素的参与,而且历史规律也必然通过人的活动而发挥作用。历史规律只是决定历史发展的大致趋势,它的实现取决于人的现实的实践活动。
历史“合力”与“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是这样的关系:就每一个人而言,他在一定意义上“创造”了自己的“历史”,即通过自己的人生谱写了自身个体的“历史”,但这并不能与创造社会历史画等号。社会历史就其整体而言,是一定的群体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及其产物的演进过程,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形成和演进过程。

不矛盾
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此处的人民指的是广大的劳动人民,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群体。社会的发展趋势是客观的,这个客观性也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所以也可以说是人民意志决定社会的发展。而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中的“匹夫”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百姓,即实践的主体、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所以二者是并列的关系,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