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诉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5:34:06
1998年,单位分给我一套福利房。这套房子的原房主也是我单位职工,在将这套房子分给我的同时,单位又给他重新调分了一套地点更好、更大的福利房。
在98年单位分给我这套住房时,原房主还没有办理产权,原房主只是刚刚把房改款交上.因为房改款发票写的是谁的名字,就只能把产权办到谁的名下,所以就只能把产权先办到原房主的名下.因为都是一个单位的同志,关系也比较不错,并且原房主也非常极积的配合,所以就没多想.但是当产权证办下来后,还没来得及更名过户给我,原房主就突然病逝了.他爱人没过几天就回山东老家(产权证也被她带走,并且她也没有办理继承,产权证至今仍然是已去逝的原房主的名字),他儿子也联系不上他(他儿子当时在监狱服刑).这11年当中,我和单位始终在寻找他的爱人,但始终没有音讯.他的儿子04年出狱后,我们也多次找他,但是他也联系不上他母亲,只听说他母亲又改嫁他人,产权也不在他那里.具体情况就是这样,单位可以给我出手序,证明这套房子的确已经在1998年分给我.我是否可以拿着这些手序,到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证明此房确实属于我所有,并拿着判决书去重新办理产权??
另外:产权上是原房主的名字(已死亡),就算有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这房子确实在98年分给我了,法院会受理确权起诉吗?会依据单位提供的证明,将房子判归我所有吗?
这件事困扰了我11年之久,忘精通法律的朋友指点迷津,万分感谢!!

房屋确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房屋确权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个人认为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福利分房是一种过去的政策性的优惠待遇,现在主张已经没有依据了。应当通过房屋买卖或者赠与,才能获得所有权

按照你的说法,你既没有交纳房改款,又没有办理房产证,实在很难直接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房产是以登记为要件对抗第三人的,即只认证不认人.
况且福利房的分配只是说一个购买权的问题,而不涉及实际房屋的产权,所以你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难以解决的.
即使对方配合你解决,大致也需要商议过户,同时你需要向对方支付房改款.
和普通的房屋买卖从形式上看差别不大.
因此,就你的说明,只能认为你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而房屋已经买卖了,个人认为你这项权利已经丧失了.